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伦理审查,向受试者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获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开展临床试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试者收取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费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