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九条有效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