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