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