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中医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中医药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健全中医药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