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以其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五)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