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交办和存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法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联合审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