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或者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典型案例。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