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依法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一般应当自启动审查程序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研究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