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

(二)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充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以及对法定权限以外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收费,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

(四)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五)违背法定程序;

(六)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