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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章 加强社会协同

第五十二条

有效

家庭应当在民族团结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把民族团结进步思想融入家教、家风,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影响、相互教育、相互促进。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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