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四十三条有效发扬拥军爱民光荣传统,做好军地军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联合边防哨所等驻地部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弘扬爱国守边精神,完善边民守边护边制度,加大护边员保障力度,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打牢守边固边的民族团结基础,共同守卫祖国北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