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大力培育提升吸纳就业能力,推动多渠道市场就业,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各族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就业技能。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各族群众就业。鼓励各族群众联合创业。创造条件提高各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率,促进各族群众平等就业、充分就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