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大力培育提升吸纳就业能力,推动多渠道市场就业,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各族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就业技能。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各族群众就业。鼓励各族群众联合创业。

创造条件提高各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率,促进各族群众平等就业、充分就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