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从事信用评级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调查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