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