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信用管理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加强对信用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