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行业、领域、区域信用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