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驾驶员不得有下列拒载行为:(一)空车待租状态下,乘客告知目的地后,拒绝载客的;(二)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停靠时,拒绝载客的;(三)暂(四)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五)接受预约后未履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