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驾驶员不得有下列拒载行为:

(一)空车待租状态下,乘客告知目的地后,拒绝载客的;

(二)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停靠时,拒绝载客的;

(三)暂(四)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五)接受预约后未履行约定提供服务的。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