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