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保护旅游资源,文明旅游观光,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不得破坏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设施,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氛围的活动;

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时遵守规定;

服从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排队购票,有序观光,不逃票;

不惊吓景区景点的动物,不违反规定向动物投喂食物;

草原上驾驶车辆保持在指定道路上行驶,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八)其他保护旅游资源、文明旅游观光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