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公共卫生,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升国旗、唱国歌和祭奠烈士时应当庄严肃穆;

(二)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等场馆,观看电影、话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那达慕大会等活动时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遵守场馆内外公布的警示和行为规范,离场时随身带走垃圾;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主动礼让老、幼、病、残、孕等人员;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四)语言交流时应当文明用语,各民族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起绰号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对有残障及其他生理缺陷的人起侮辱性、歧视性绰号;

(五)不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绿篱等设施;

(六)爱护公共厕所设施,保持公共厕所卫生,不占用无障碍卫生间;

(七)及时清扫冰雪,爱护冰雕、雪雕等冰雪景观,不损坏冰雪景观;

(八)咳嗽、打喷嚏时注意用手帕、纸巾或者手肘部位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九)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公共卫生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