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信用激励机制,建立文明行为信用积分制度,将公民的文明行为信用积分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公民文明行为给予激励。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应当通过民主方式制定居民、村民公约和业主公约,引导和鼓励居民、村民和业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