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信用激励机制,建立文明行为信用积分制度,将公民的文明行为信用积分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公民文明行为给予激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应当通过民主方式制定居民、村民公约和业主公约,引导和鼓励居民、村民和业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