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主要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人民政府补助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四)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整合各类扶贫、涉农、涉牧项目中按照规定可用于交通发展的资金;
(六)通过拍卖、转让农村牧区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嘎查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八)社会力量捐助的资金;
(九)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