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县道养护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公路养护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养护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