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农村牧区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行业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