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永泰城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第二十二条 景泰县人民政府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永泰城址保护区划内建筑高度、外墙、屋顶、庭院等空间风貌的管理。对危害城址安全、破坏城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已有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