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贪污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