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