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章 平时征集第二十一条有效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