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