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十六条有效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