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