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自治区实行测绘成果统一管理和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全区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