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界线测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