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环城绿道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编制、调整环城绿道规划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