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环城绿道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编制、调整环城绿道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