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出资、公益植树、认捐、认养和认管等多种形式,参与环城绿道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环城绿道工作的,可以在环城绿道配套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识标语。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