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征收已承包的土地的,应当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征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已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被征收土地面积和位置等书面告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