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设计项目方案和施工图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