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重点加强水源地周边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建立并定期更新水源地风险源名录。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本单位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水环境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