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中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