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嘎查村民或者嘎查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嘎查村务监督机构主持。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