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由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