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嘎查村民学习有关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制订嘎查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发放参选证;
(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提名推荐、协商候选人,审查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方式;
(七)准备嘎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预选票、选票、委托书和票箱;
(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九)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十)确认选举无效和当选无效;
(十一)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