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党史文献、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革命纪念设施、革命旧址、遗迹遗存和实物资料等革命文物资源的排查、收集、挖掘和整理,建立革命文物专项名录和数据库平台。
对濒危革命文物应当及时组织抢救修复,防止损毁、灭失,保持其原真性、完整性。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应当按程序及时申报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应当落实保护措施,禁止擅自迁移、拆除。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