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二节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第九十三条有效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通知文书,发送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