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二节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第八十九条有效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二) 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