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五节 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八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一)申请监督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