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三节 听证第七十四条有效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二)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四)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出示并予以说明;(五)出示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六)案件各方当事人陈述对听证中所出示证据的意见;(七)听证员、检察官向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问;(八)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九)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