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三节 听证第七十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