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