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二节 调查核实第六十五条有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